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给我校老教授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及《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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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北京科技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给我校老教授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是对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发扬“严谨治学、甘为人梯”精神,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学校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九条 师德考核标准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关爱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十条 学校师德考核分为个人考核与单位考核,个人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个人日常考核注重考核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机制,实时记录教职工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个人年度考核注重考核在考核期内的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期与学校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的考核期一致。
单位考核注重考核单位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培训和提醒、教师思想动态把握和引导、问题隐患预防排查和处置、先进典型树立和文化建设等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年度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含附属小学教师)。其他人员师德年度考核等级一般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凡出现《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清单”行为的,该人员年度考核档次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其他人员为合格或优秀。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教书育人事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考核档次可评定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教师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养是教师师德评价考核中的重点内容。根据上级和学校要求,为筑牢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教师应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相关培训,每年完成不少于32学时的理论学习;年度学时不达标的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日常师德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单位在日常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要严格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核把关,并做好备案。凡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不得聘用、引进或录选。
第十五条 校级及以上人才选拔、项目推荐、评奖评优等工作需要进行师德考核的,由业务牵头单位提出考核需求,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考核意见。
院(系)级评奖评优等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德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师德考核和备案。
第十六条 年度师德考核程序为: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部署年度师德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开展师德考核时,可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照相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组织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同时报送评定依据。
(三)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议考核结果。
(四)各单位将考核结果反馈至本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五)对拟做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告知当事人评定依据,听取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六)教职工对师德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得知考核结果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经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再次复核申请。师德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决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确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参与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在下一聘期岗位聘用聘任时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监督职责,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成效和出现的师德失范事件将作为处级干部和处级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以抽查等方式定期检查各单位师德考核开展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十二届党委第84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和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发〔2019〕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给我校老教授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发扬“严谨治学、甘为人梯”精神,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新时代北京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在站博士后人员、由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
其他由各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挂靠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具体工作。
各二级党组织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五条 不断完善会商协调、奖惩联动和教师违规信息沟通机制。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会、人事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教师违规信息沟通,相关部门及时共享线索信息。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六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故意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形成、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学术造假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违规使用学校财物或擅自将学校财物据为己有。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和监督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
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社会、学校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反映的关于我校教师涉嫌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线索。学校各单位发现本单位教师有涉嫌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线索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举报的,应第一时间将相关问题线索报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
(一)一般情况下,收到教师涉嫌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线索后,教师工作部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涉嫌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线索核查函》,由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师工作部。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要及时将调查进展报教师工作部。
(二)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同意,可由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成立专项调查组,直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三)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要听取包括教师本人在内的涉事各方的陈述和申辩、细致取证,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涉事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问题,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未经允许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
(一)教师工作部在收到二级单位的书面调查材料后,会同相关单位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
其中,涉嫌意识形态的会同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校工会等进行认定;涉嫌教育教学的会同教学管理部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校工会进行认定;涉嫌违纪违法的会同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人事处、法治工作办公室、校工会进行认定;涉嫌不正当关系、性骚扰的会同保卫处、法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校工会进行认定;涉嫌其他方面问题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认定。
(二)经认定不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不做师德处理,由教师工作部登记反映问题线索台账,需做其他处理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经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提交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导师遴选、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从学校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岗位聘用聘任时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复核与监督
(一)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并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校工会)提出申诉。相关单位应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复核后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师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处理决定生效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主动接受监督。
(四)教师工作部督促二级单位及时执行处理决定,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二级单位落实处理决定,确保处理决定执行到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据《北京科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暂行)》等规定开展调查和认定。
第十六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暂停当事人教学活动,教师工作部、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监督和配合二级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
第十八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的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均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监督职责。对相关二级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情况轻重,可对院(系)其他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十二届党委第84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和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发〔2019〕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