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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表日期:2019-10-25

10月25日、28日,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两次学习会,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会议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戴井岗担任主讲,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成员参加。党委书记武贵龙主持会议。



戴井岗指出,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从13条增加到27条,并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他谈到,新修订的《条例》首先对问责的对象进行了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同时,《条例》还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明确,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他指出,《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此外,实行终身问责也是今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依照《条例》,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新修订的《条例》,还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特别提到,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他认为,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新修订的《条例》还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这也是此次修订条数和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这些规定有利于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会上,还观看了《以严肃规范问责推动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权威解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视频。

经过两次集中学习,各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不仅认真逐条学习了新修订的《条例》,还纷纷结合学校实际和分管工作,谈了学习体会。

武贵龙总结强调,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校内巡察监督重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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